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1日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转变
加强的职责。
1.强化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双线运行服务体系。
2.强化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和本行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3.依法履行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和发展。
(二)按照省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双线运行服务体系。
(五)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推进基层社改造,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和科技服务。
(六)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集配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冷链仓储物流体系。
(七)创新服务方式,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和农村土地流转。
(八)依法履行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8个内设机构:
(一)理事会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政务宣传、舆情应对、机关财务、后勤服务、信访、机关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二)经济发展处。
拟订全省365bet体育备用网站_如何打开mobile365_365bet体育赌博发展规划,负责系统化肥、农药、大宗农产品等重要商品的协调、安全生产、防灾救灾、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组织指导系统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培育新兴产业等工作。
(三)合作指导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365bet体育备用网站_如何打开mobile365_365bet体育赌博基层组织建设规划,指导系统综合改革、基层社建设、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等工作,承担系统科技推广、美丽乡村、食品安全、法制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及行风建设、扶贫等工作。
(四)农产品现代流通处。
参与拟订全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全省365bet体育备用网站_如何打开mobile365_365bet体育赌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系统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物流中心、农产品供给基地、冷链设施和生鲜超市、深加工及仓储设施等农产品市场网络建设,贯彻落实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规范,负责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管理等工作,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集配中心建设。
(五)合作金融处。
拟订系统合作金融发展规划,发展涉农普惠金融服务,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组织指导系统农业融资担保、中小型银行、融资租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等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参与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工作。
(六)财务处。
编制执行机关和出资企业财政经费预算和决算,管理365bet体育备用网站_如何打开mobile365_365bet体育赌博合作发展基金,指导系统商品流通、财务会计、统计分析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系统财务、会计、统计和社有资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社有资产运营审计监管处。
拟订出资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机关和出资企业审计监管工作,行使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负责社有资产监督、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出资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负责对出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管和考核评议等工作。
(八)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出国(境)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省365bet体育备用网站_如何打开mobile365_365bet体育赌博出资企业劳动关系、系统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系统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教育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