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十三五”时期,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目标。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民生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116183名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城乡新增48245名残疾人就业。全省1.46万名55—59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得到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月108元。27.8万名贫困残疾人得到生活补贴,39.1万名重度残疾人得到护理补贴。21953名残疾人享受托养服务。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连续列为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为6万余户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在全国率先实现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全覆盖。残疾人基本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率均超97%。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以来,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16765人次,为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提供生活救助。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以上。“积善助残 圆梦行动”系列慈善项目筹集款物7561万余元,为6万余名残疾人提供帮助。登记注册助残社会组织63个,为基层贫困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支教助学、社区导医、文化体育、出行帮助等扶残济困志愿服务。10万余名残疾人直接参与文化周活动,1.6万名残疾人享受冰雪运动快乐。辽宁省第十三届残疾人运动会暨首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盘锦市举办,首次实现残运会与省运会同城举办、同样精彩的目标。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氛围日益浓厚,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更加广泛,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
我省有224.2万残疾人。尽管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残疾人仍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关心帮助的群体。我省残疾人总体生活质量、发展能力与全省平均水平之间还有一定差距,残疾人脱贫质量还不高、稳定性还不强,针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需求的政策安排还不够精准,残疾人就学就业、生活照料和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基本公共服务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农村和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尤其薄弱。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上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全社会协同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还要进一步优化。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十四五”时期,要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团结带领残疾人和全省人民一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突破贡献力量,共建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保障改善残疾人民生和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同富裕为主线,推动实现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作用,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突出残疾人主体地位,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不断增强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新发展理念。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抓住构建新发展格局机遇,构筑残疾人民生保障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推进残联深化改革和创新,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残疾人事业新发展活力。深化残疾人服务供给侧改革,强化残疾人事业人才培养、科技应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基础保障条件,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坚持系统观念。将残疾人事业发展融入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城乡、区域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发挥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凝聚最广泛的力量。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民生得到稳定保障,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无障碍环境持续优化,残疾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国家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相适应。残疾人物质生活更为宽裕,精神生活更为丰富,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显着缩小。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充分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专栏1 辽宁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主要指标
|
类别 |
指标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收入和
就业 |
1.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增速(%) |
—— |
与全省地区
生产总值
增长基本
同步 |
预期性 |
2.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人) |
—— |
75000 |
预期性 |
社会
保障
和基
本公
共服
务 |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
100 |
100 |
约束性 |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6.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2.9 |
>90 |
预期性 |
7.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2.3 |
>95 |
预期性 |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
95 |
97 |
预期性 |
9.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80 |
85 |
约束性 |
10.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80 |
85 |
约束性 |
11.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
—— |
35000 |
约束性 |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构筑残疾人民生保障体系。
1.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易致贫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监测,给予有效帮扶。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措施,重点关注农村低收入残疾人,持续解决其家庭困难。依法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帮助残疾人共享集体经济成果。持续推动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辐射带动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产增收。支持农村残疾人参与乡村富民产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扶残助残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力量加强对残疾人的关心关爱。
2.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不断提高救助水平。按规定适度放宽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残疾人纳入特困供养标准。将残疾人作为支出型贫困重点人群,在低保、低收入对象和家庭认定中适当核减医疗、康复等刚性支出。做好对符合条件残疾人的医疗救助,提高残疾人医疗救助水平,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对享受低保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残疾人,依法依规给予临时救助。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救助。
3.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健全以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落实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政策。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政策,按规定做好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参保患者门诊保障工作。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推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按规定对困难残疾人家庭种植养殖项目给予农业保险投保费用补贴。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鼓励开发残疾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信托服务等。
4.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完善以居家服务为基础、日间服务为支持、寄宿服务为补充的托养照护服务体系。积极发展残疾人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开展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增强托养服务供给能力,提高托养服务质量。落实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政策,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着力增强县级特困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的照护服务能力。研究制定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人照护服务标准和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进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以标准化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探索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等与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衔接,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盲人、聋人等老年残疾人。
5.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优待政策。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扩大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继续实施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政策,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和进出境提供便利。推进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等优惠政策和信息消费资费优惠政策的落实。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补贴、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优待政策,鼓励铁路、民航等为残疾人提供优惠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将因父母残疾导致无力抚养的儿童依法依规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加快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为特殊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等服务。贯彻国家残疾军人、伤残民警残疾评定标准与残疾人分级标准衔接制度,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优抚优待政策。
6.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优先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持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鼓励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在楼层、户型等方面给予照顾,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考虑残疾人无障碍需求。
7.加强应急管理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和救助。推动公共卫生立法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制定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残疾人社会支持和防护保护指南。加强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应急服务能力建设。村(社区)应通过结对帮扶等方式,协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及时疏散逃生。开展残疾人应急科普宣传,引导残疾人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将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作为应急语言文字服务内容,政府新闻发布会和电视、网络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加配字幕和手语。推动医院、疏散避险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等设置语音、字幕等信息提示装置。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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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类
1.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统筹确定,逐步完善补贴办法。推动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构建主动发现、精准发放、动态监管的智慧管理服务机制。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按规定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与省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同步调整。
4.残疾人电信业务资费优惠。合理降低残疾人使用移动电话、宽带网络等服务费用,减免残疾人使用助残公益类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流量资费。
5.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资助。通过政府补贴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支持。
6.残疾人评定补贴。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提供补贴和便利服务。
二、服务类
1.残疾人走访探视服务。村(居)委会和残疾人协会对困难残疾人开展经常性走访探视,及时反映和解决问题。
2.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数量和服务需求较多的乡镇(街道)可建立集中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托公共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3.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或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能力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发挥示范作用。
4.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让更多残疾人有“微信群”“朋友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临时照护“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逐步在残疾人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5.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残疾人,落实包保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 |
(二)促进城乡残疾人就业创业,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过上更好更有尊严的生活。
1.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可按规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就业先进个人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
2.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开展残疾人就业促进专项行动。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扶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落实全国联网认证要求。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与新业态新模式有机融合,扶持残疾人从事网络直播、居家电子商务客服等新型就业创业。加大对“阳光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支持保障力度,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就业更为困难的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统筹现有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贯彻落实《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执行盲人保健按摩有关标准,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行业发展。拓宽残疾人特别是盲人在文化艺术、心理卫生和互联网服务等领域就业渠道。为残疾人特别是聋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鼓励残疾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文化产业实现就业。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专栏3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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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类
1.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经营场所租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网络资费补助、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求职创业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给予补贴。
2.残疾人见习补贴。对安排残疾人见习的用人单位和参加就业见习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补贴。
3.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补贴。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补贴。
5.公益性岗位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奖励类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2.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单位,按就业人数给予奖励。 |
3.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21—2025年)》,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继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大师申报建立工作室。开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和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我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服务的新职业。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发掘和储备专业技术好、技能水平高的优秀残疾人选手,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全国残疾人岗位精英职业技能竞赛等赛事。
4.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援助。全面掌握残疾人就业创业状况和需求,深化省级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推广应用,不断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环境。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精准化服务。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要求,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提升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质量。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保障条件、专业人员配备等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残疾人职业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
5.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无障碍环境及合理便利,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其平等待遇。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坚决防范和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
专栏4 残疾人就业服务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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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项目。编制50人以上(含50人)的省级、地市级党政机关、编制67人以上(含67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
2.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建设项目。依托农村创业创新孵化实训基地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
3.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依托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建设一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打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实习见习和就业创业示范服务平台。
4.盲人按摩提升项目。大力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就业执业,完善职称评定有关规定,促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5.残疾人新就业形态扶持项目。加强省级电商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引导残疾人通过培训实现就业增收。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帮助残疾人参与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就业形态。
6.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加强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力建设。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水平和质量。
7.残疾人公益性岗位项目。地方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 |
(三)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提高残疾人社会参与能力。
1.加强残疾人健康服务。推动实施《“健康辽宁2030”规划纲要》。将残疾人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保障签约医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个性化服务。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维护残疾人平等就医权利。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将残疾人健康状况、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等纳入省卫生服务调查,加强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
2.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动员社会力量,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逐步扩大康复服务范围,提高康复服务标准,提升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支持精神残障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增加康复服务供给,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救治和康复救助。健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康复服务体系,完善“家庭、社区、机构和残疾预防”康复服务网,探索推广“互联网康复远程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全面康复业务布局,充实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服务功能。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增加和完善康复功能,配备相应的康复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康复人才。重点对重度残疾人、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助。加强社区康复,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促进康复服务市场化发展和残疾人身心健康。加强康复学科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发挥中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推动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
3.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提高适配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鞍山、盘锦市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推广安全适用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加快康复智能辅助器具创新研发生产,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创新研发和配置服务的深度融合,扶持智能化康复辅助器具、康复设备等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推广应用。增强优质康复辅助器具供给能力,鼓励多元化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方式,形成实物、货币补贴与社区租赁互为补充的供应机制。推动优质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提质升级。鼓励实施公益性康复辅具适配项目。加强各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推广社区开展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水平。完善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加强康复辅具的质量认证。搭建辅助器具产业促进和信息交流平台,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福祉博览会等展示交流活动。
4.强化残疾预防。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结合残疾预防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爱耳日、爱眼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形成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意识。加强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等综合防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期和儿童期各阶段的残疾预防体系,继续在全省免费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大力推进0—7岁儿童残疾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继续针对先天性结构畸形等疾病实施干预救助项目,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加强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夯实县、乡、村儿童保健服务网络,不断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预防、早康复能力和效果。实施慢性病预防干预措施,开展重大慢性病患者早诊早治,减少慢性病致残。开展心理健康促进,推进多部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精神残疾发生。开展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加强对麻风病等致残性传染病、碘缺乏病、大骨节病等地方病防控。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加快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备,提高自然灾害和火灾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院前急救能力,防止老年人跌倒、儿童意外伤害致残,减少因灾害、事故、职业伤害等致残。
专栏5 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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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评估,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和支持服务。针对特困残疾人和孤残儿童实施“福康工程”、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康复服务项目。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和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条件的限制,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提高康复质量。
3.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服药补助和指导、社区康复、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技能培训、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实现80%以上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4.残疾人互助康复项目。推广脊髓损伤者“希望之家”、中途失明者“光明之家”、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残疾人互助康复项目。
5.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培育项目。鼓励康复辅助器具企业转型升级和并购重组,做大做强企业,带动产业发展。
6.康复专业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康复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将康复专业纳入全科医生、家庭医生、村医等培养培训内容。 |
5.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制定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医教结合、普职融通的特殊教育体系。坚持立德树人,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一人一案”科学教育安置。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青少年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稳步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残疾考生参加单考单招。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支持服务。支持高校开展残疾人融合教育。落实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幼儿)予以资助。为残疾学生提供辅助器具、特殊学习用品、康复训练和无障碍等支持服务,为残疾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6.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发挥高校等机构特殊教育专业优势,建设省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基地)。根据残疾学生规模、类型、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单独设立特教班、特教幼儿园、特教学校开展特殊教育。继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推行新课标新教材,改革教学教研,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支持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专业实训基地。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养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提升教书育人能力素质。加强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监测评估。实施《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专栏6 残疾人教育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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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项目。县(市、区)规范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进行排查和评估,给予科学教育安置,推动各地规范送教上门服务。
2.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发展项目。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加强公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建设,支持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学前康复教育。
3.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职业院校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展。支持中高等职业学校(含特教学校中职部)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
4.融合教育推广项目。鼓励普通学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设置随班就读区域资源中心或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鼓励有条件地方创办公办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教学校(部)。支持地方办好聋人、盲人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部(班)。
5.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项目。师范类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加强评估,提高师范类院校特殊教育专业质量和水平。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和融合教育骨干教师培训项目。鼓励高校面向一线教师开展特殊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从事特殊教育。
6.手语盲文推广项目。加强手语盲文研究推广人才培养。加强手语翻译认证审核和注册管理。开展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的通用手语推广。推进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在特殊教育教材中的应用。 |
7.普及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残疾人参加“书香中国·阅读有我”等公共文化活动,持续开展“残疾人文化周”“共享芬芳·共筑美好”等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基层创建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示范平台,不断满足残疾人文化需求,增强残疾人精神力量,加强农村地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为盲人、聋人提供无障碍文化服务。鼓励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视听媒体和融媒体中心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残疾人题材和残疾人作者写作的图书出版。发展特殊艺术,扶持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和师资培养,举办省级残疾人艺术汇演,参加第十、十一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扶持一批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8.推动残疾人体育全面发展,促进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积极备战第十二届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等重大赛事。为北京冬残奥会和杭州亚残运会等国际赛事输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不断加强残疾人体育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协调建立更多国家级、省级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运动员奖励表彰和就学、就业保障政策。筹办好省第十四届残运会暨第二届特奥会,组织省级年度残疾人体育赛事活动。将残疾人纳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广大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别全民健身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身边化服务。
专栏7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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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文化服务
1.“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项目。依托基层文化设施,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开展“五个一”(读一本书、看一场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文化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基层文化设施,增添必要的文化设备,推动基层创建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示范中心(站、点)。
2.盲人文化服务项目。为盲人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大字读物、数字阅读、无障碍版本的电影、电视剧等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无障碍阅览室建设。
3.聋人文化服务项目。推进影视作品、网络视频加配字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级电视台开播国家通用手语或实时字幕栏目。
4.特殊艺术推广项目。支持鲁迅美术学院等15家单位继续建设特殊艺术人才培训基地,培育辽宁特殊艺术品牌,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支持残疾儿童少年艺术教育。
5.残疾人文创产业发展项目。扶持一批吸纳较多残疾人就业、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
二、残疾人体育发展
1.发展残疾人竞技体育。统筹发展合理布局我省竞技体育项目,大力发展优势项目,完善训练、科研、医疗、教育、服务一体化建设,不断提升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争取在全国残运会、北京冬残奥会、杭州亚残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和省争光。
2.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推动建立省级残疾人体育训练综合基地,鼓励推动高等院校、地方体育场馆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承接残疾人体育训练项目和有关赛事。依托残疾人服务中心、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托养机构等扶持建立残疾人体育人才选拔基地,推广残疾人竞技体育、群众体育、特殊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3.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推广适合残疾人的康复健身体育项目、方法和器材,建立残疾人自强康复健身示范点,培养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指导员。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体育进家庭服务,组织举办“残疾人冰雪运动季”、“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等群众性体育品牌活动。 |
(四)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为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健全我省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规章体系,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涉及残疾人的立法应充分论证,开展反残疾歧视评估,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根据国家残疾人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立法进程,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开展“八五”普法工作。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加强涉残法律法规监督工作。
2.创新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权益维护。开展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障碍功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开展法律援助志愿助残行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依法依规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作用,落实残疾人权益维护应急处置和各项工作机制,发挥村(社区)信访代理站(点)作用,实现人民信访、人民化解。不断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
3.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深入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发挥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推进组作用,推动市以下成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推进组。在乡村建设行动、城市更新行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居住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社区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加快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建立低收入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长效机制。加快推广无障碍公共厕所。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开展无障碍市县村镇达标验收工作。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4.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信息技术在助残服务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广便利普惠的电信服务,加快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电子导航等信息无障碍建设,加快普及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推进智能化服务要适应残疾人需求,智能工具应当便于残疾人日常生活使用。适时开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无障碍化评级评价。鼓励研发生产科技水平高、性价比优的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
专栏8 无障碍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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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障碍设施
1.道路交通无障碍。推动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横道交通信号设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
2.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加快推动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障碍改造。
3.社区和家居无障碍。居住建筑、居住社区建设无障碍设施。为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
4.无障碍公共厕所。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旅游景区等无障碍公共厕所建设。
二、信息无障碍
1.互联网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无障碍。加快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无障碍建设。推动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旅游出行等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的无障碍改造。
2.自助服务终端信息无障碍。推动自动售卖设备、医院自助就医设备、银行自动柜员机、地铁自助检票设备、机场自助值机设备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3.食品药品说明信息无障碍。推动利用图像识别、二维码等技术加快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
4.应急服务信息无障碍。把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作为应急语言文字服务内容,政府新闻发布会和电视、网络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加配字幕、手语,医院、疏散避险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等设置语音、字幕等信息提示装置。
三、无障碍服务
政府新闻发布会配备同步速录字幕、手语翻译,鼓励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手语、语音等服务,支持地方建设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 |
5.营造全社会助残和残疾人自强的文明社会氛围。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理论和实践研究,厚植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活动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扶残助残传统美德,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文明社会氛围。发现、培养、宣传、表彰残疾人自强典型和助残先进,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办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支持残疾人题材优秀纪录片、公益广告、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推荐优秀作品、优秀人物参加中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残疾人事业新闻人物和助残新闻人物的评选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评选表彰。
(五)完善支持保障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1.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领导体制。加强党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履职尽责,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合力,提升治理效能。依托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残疾人保障和发展研究。
2.健全多元化投入格局。各级财政按规定做好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按照支出标准和支出责任合理安排经费。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资金向需求量大、实施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残疾人服务项目倾斜。引导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资金支持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格局。
3.加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项目。建设2个市级残疾人康复设施、4个市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实现每个市都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或托养设施。建设5个县级残疾人康复或综合服务设施、1个县级残疾人托养或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或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为残疾人服务提供场地保障。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各地“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社会保障卡等加载残疾人服务功能。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辽宁”建设大局,完善残疾人口基础数据,改进残疾人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调查统计,加强残疾人服务大数据建设。
4.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助残志愿服务。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狮子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助残慈善项目,帮助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深入开展社区邻里助残等群众性扶残助残活动。培育残疾人慈善事业品牌。加快辅助器具、康复护理、生活服务、无障碍、文化休闲残疾人服务产业发展,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需求。普惠性养老、托幼、生活服务业发展布局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目录,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
5.促进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协同发展。结合乡村建设行动,加强和改善农村残疾人服务,加快补齐农村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社会保障、残疾预防和重度残疾人照护等服务短板。落实农村基层组织助残责任,鼓励将扶残助残纳入村规民约。强化县城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辐射带动乡村残疾人服务,引导鼓励城镇专业残疾人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城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常住人口。鼓励沈阳、大连市探索率先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支持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鼓励各地区发挥地方优势创新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措施。
6.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村(居)委会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设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县(市、区)明确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开展残疾人需求评估,加强服务资源统筹,为残疾人提供精准化服务。乡镇(街道)普遍建立“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等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照护、日间照料、社区康复、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村(居)委会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加强走访探视,根据残疾人需求协助政府做好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社区照顾、邻里互助等服务,实现“乡乡有设施(机构)、村村有服务”。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推行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便利化服务。发现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有序开展助残服务。
7.加强残联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残联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残联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团结带领残疾人群众听党话、跟党走。贯彻落实党的群团改革精神,深化残联改革,进一步焕发各级残联、各类专门协会组织的活力。提升基层残疾人组织治理现代化和服务水平,强化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残联建设、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实现全覆盖。提高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委员待遇,提高其履职能力。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采取“专兼挂”等方式,增强残疾人工作力量,培养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大力加强干部培训和教育工作,培养忠诚、干净、担当,懂残疾人、知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残联干部队伍。重视各级残联残疾人干部、年轻干部、基层干部培养选拔。加强各级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践行好干部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修养,提高专业素质,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四、实施评估机制
实施好本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责任。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专项规划与本规划衔接,推动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区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或残疾人事业)规划。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区要将当地“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或残疾人事业)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在“十四五”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