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请选择年份:
        请选择期数:
        部门文件

        辽自然资发〔2022〕118号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落实
        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规划和建设局:
          为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决策部署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对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耕地保护红线放在首要位置,严格管控耕地用途改变,把耕地用途管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
          二、切实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各地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按照“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真实利用状况,稳定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要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问题,切实落实保护监督责任。要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补划任务。
          三、规范开展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各地年度内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造成一般耕地减少的,要通过实施国土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工程等措施,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年度内耕地“进出平衡”未落实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拟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整改期间,省自然资源厅将冻结相关县级或市级相应数量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期完成整改的,经省级复核通过后,返还冻结指标。
          四、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各类补充耕地项目,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储备。严禁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垦造耕地,严禁违法或不顾农民意愿强行拔树、毁林、平塘造地,严禁不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将旱地改造为水田。各级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商请提出新增耕地核定,经自然资源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新增耕地“三类指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矢量数据等信息共享。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健全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台账,做好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指标使用等环节的信息登记以及新增耕地上图入库工作。
          五、完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管理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对于166号文件印发前,已经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的,可继续实施。
          六、严肃处置新发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各地要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国务院两“通知”印发后,对新发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后,稳妥处置并力争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流程、内容和要求。
          附件:《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耕地“进出平衡”的基数
          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现状耕地为基数(不包括违法毁坏林地转为耕地部分),以耕地地类发生变化为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扣除若干客观合理情形后,对于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造成本年度耕地减少的,以县级为单位,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
          (二)“耕地转进”
          “耕地转进”是指将符合相关规定可开垦耕地区域内“三调”成果为非耕地的地类整治为耕地。“耕地转进”应优先利用自身规模较大,或与周边耕地连片的地势平坦、土质良好、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含“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属性)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符合整治条件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也可纳入“耕地转进”。涉及林地、草地等其他地类整治为耕地的,要征得土地权利人及主管部门同意,经依法依规审核后方可纳入“耕地转进”。
          (三)“耕地转出”
          “耕地转出”是指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其他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耕地转出”应优先选择不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般耕地,原则上不能纳入“耕地转出”范围。
          二、实施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有序开展“耕地转进”潜力调查、“耕地转进”项目实施、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等工作。
          (一)开展“耕地转进”潜力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依据“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本地区“耕地转进”资源调查评价,对拟转为耕地的地块位置、种植状况、面积、质量、坡度、土地权利人意愿等开展适宜性、可行性调查评价,确定可纳入“耕地转进”地块,并建立数据库。
          (二)实施“耕地转进”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参照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要求和程序,有序实施“耕地转进”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要按照国土调查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对新增耕地的地类、面积进行认定,参照相邻耕地地块,确定新增耕地质量。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出具验收意见并向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将“耕地转进”地块信息纳入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
          (三)“耕地转出”需求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辖区内“耕地转出”需求调查,由申请“耕地转出”的项目实施主体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应当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核实并汇总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耕地转出”需求,结合辖区内“耕地转进”潜力,统筹确定本年度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四)编制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对各乡镇申请“耕地转出”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按照“以进定出”的原则,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出”和“耕地转进”的规模、质量、布局和时序安排等。
          (五)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构建市、县、乡级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储备和使用管理机制,做到项目地块图、数和实地相一致。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应登记“耕地转进”项目名称、位置、建设规模、立项时间、验收时间、核定转进耕地数量等,以及“耕地转出”地块名称、位置、使用指标规模、同意使用时间等信息。本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后,纳入台账管理的“耕地转进”项目新增耕地剩余部分,可作为指标储备,结转使用。
          三、职责分工
          (一)县级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负总责。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有序实施“耕地转进”,统筹安排年度“耕地转出”,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耕地转进”项目和“耕地转出”地块,责令限期整改。切实做好“耕地转进”项目的后期管护,确保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禁止出现闲置、撂荒现象。
          (二)市级职责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对辖区内各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充分利用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遥感影像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耕地动态监测,强化对耕地“进出平衡”的全流程监管。对各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编制市级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具体措施。
          (三)省级职责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省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对各市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