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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2日  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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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水平,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建设生态辽宁、美丽辽宁,促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2022年9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政办〔2022〕44号)(以下简称《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机构改革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相关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对原《预案》(辽政办〔2013〕69号)进行修订完善;二是《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实施主体由国家层级调整为省级政府,为保证上下有效衔接,需修订原《预案》,理顺应急响应机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预案》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控预警和行动、应急处置、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责任与奖惩、附则等9部分组成,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调整了省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应对原则与提级应对机制,规定了省级层面分级响应措施,进一步优化了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四、调整内容

          与原《预案》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和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数量由34个调整为27个,并对有关成员单位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和更新,进一步理顺了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除变更名称的单位外,减少的13个单位分别为省海洋渔业厅、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省教育厅、省旅游局、辽宁保监局、省军区、新华社辽宁分社、省电力公司、省服务业委和省政府应急办。增加的6个单位分别为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

          (二)I级响应实施主体

          原《预案》I级响应的实施主体为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修订后的《预案》将I级响应实施主体调整为省级政府,实现与国家预案应急指挥体系有效衔接。

          (三)分级应急响应措施

          原《预案》描述应急响应顺序为Ⅱ级、I级、Ⅲ级和Ⅳ级,仅详细明确了Ⅱ级响应时省指挥部采取的措施,I、Ⅲ、Ⅳ级尚未明确省指挥部职责。修订后的《预案》顺序调整为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按照事件等级,明确了各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实施主体和主要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提级应对的机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解读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人:陈雷

          办公电话:024-62788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