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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3日  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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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建设生态辽宁、美丽辽宁,促进辽宁高质量发展。2022年9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辽政办〔2022〕46号)(以下简称《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机构改革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和相关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对原《预案》(辽政办〔2016〕51号)进行修订完善;二是《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响应的实施主体由国家层级调整为省级,为保证上下有效衔接,需修订原《预案》,理顺应急响应机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预案》由总则、辐射事故分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续行动、应急保障和附则8部分组成,调整了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辐射事故分级应对原则,规定了省级层面分级响应措施,进一步优化我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四、调整内容

          与原《预案》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调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组成

          在原预案的基础上,增加了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14个市政府及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等21个成员单位,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

          (二)调整分级响应主体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修订为由省辐射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同时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发生较大辐射事故,修订为由事发地市级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响应。

          (三)健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

          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由省辐射事故指挥部授权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设立协调组、专家组、舆情信息组和现场指挥部。其中现场指挥部按属地为主原则,由事发地市级政府牵头,省(中)直相关部门支持,下设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

          解读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人:杜杨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62788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