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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3日  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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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2019年以来我省按照《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厅秘发〔2019〕18号)要求,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治理”,实施排污口“一口一档、一口一策”管理,分阶段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同年,按照生态环境部环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试点工作部署,完成渤海、黄海入海排污口排查。目前,全省正按照“查、测、溯、治”工作步骤,稳步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

          二、原则与目标

          《工作方案》提出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等工作原则,明确了目标任务。

          2022年底前,各市政府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核查,加快推进规范整治,强化监督管理。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小凌河、鸭绿江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干流及一级支流入河排污口和沿渤海城市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流域河流、湖库、海域排污口整治。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

          三、任务与保障

          《工作方案》在充分借鉴吸收相关部门和地方经验、总结前期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

          一是深入开展溯源排查。各市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核查,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二是加快推进规范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市政府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其中,“依法取缔一批”即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清理合并一批”即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规范整治一批”即对于未按规定排放污水,包括未经处理污水直排,排污单位超标、超总量排放,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等情形;排污通道不规范,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口门建设不规范,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排污口下游考核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采取整改规范措施进行整治。

          三是严格规划审批管理。从科学合理规划布局、严格规范设置审批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四是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从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建设信息平台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为保障《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5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名词解释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水污染的共性问题为污染在水里,根源在岸上,排污口是联系水里和岸上的关键节点。”

          五、地方特点

          作为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先行先试地区,我省提前谋划、大胆探索,相关工作任务正在稳步推进。《工作方案》注意将我省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与国家相关要求相衔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到2022、2023、2025年底具体目标任务;压实属地政府责任、细化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具体工作步骤和要求,强化河湖长制对于推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和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人:陶冶

          解读人办公电话:62788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