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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辽宁日报   时间: 2018年11月26日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适应新时代地方金融发展需要,优化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更好地支持辽宁振兴发展,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意义和目标

          当前,辽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国有金融机构现状尚不能完全适应辽宁振兴发展的新要求,地方金融业还存在资产规模不大、组织业态不够丰富、实力和影响力总体较弱、管理职责分散、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地方金融体系建设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落实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党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确定集中统一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一)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本级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其中,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对所出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资本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财政部门已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继续加强相关管理工作;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政府授权,理顺管理体制,落实财政部门出资人职责和相关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二)强化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规定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加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督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加强对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管理,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基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强化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建立健全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防范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三、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一)落实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完善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产权进场交易、统计分析等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2019年年底前,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完成对同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工作,并对地方金融机构占有和使用的国有金融资本进行全面产权登记,完整反映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状况。

          (二)认真开展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积极完善考核体系,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绩效、核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的重要依据,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核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健全完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薪酬制度与现代企业治理方向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不同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相差异、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利益相协调等原则,建立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和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以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合理核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其中,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2018年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由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薪酬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2019年起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薪酬情况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确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实行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已上市的地方金融机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的金融机构参照上市金融机构披露。财政部门负责将经审核的薪酬信息按年度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督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经营管理,健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财务管理、绩效考核、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向财政部门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财务、会计信息。

          四、促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一)优化地方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提高地方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做大做强城市商业银行,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快担保体系建设。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支持股权融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加大金融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金融企业上市、并购、重组。优化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结构,鼓励国有资本增资入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鼓励国有资本发挥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改革。研究建立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发挥平台作用,促进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合理流动、优化投向。

          (二)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确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党委(党组)的作用。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高级管理层任免考核奖惩等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

          (三)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遵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义务,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改进对经济结构转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和三农、小微企业、 “双创”等薄弱环节的服务,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和对外投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级子公司的管理,退出与主业协同效应不高、经营效益差的子公司。

          (四)落实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主体责任。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建立健全自我救助、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督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建立金融风险传导防火墙。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权。

          五、加强党的领导

          (一)发挥党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中的领导作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求。健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议事决策机制,厘清党委(党组)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完善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推动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和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事项纳入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章程,并向二级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延伸。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两个责任”,构筑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有效机制。

          (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好配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书记。完善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党组)副书记。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管理层成员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落实 “一岗双责”。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党组织要严格把关,落实董事会、经理层选人用人权。加强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党性教育,严格日常管理。深入实施金融人才发展战略,加强人才培养和高端人才引进,加快建立健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六、加强监督协同推进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本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在贯彻落实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时,涉及同级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监管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本级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在完成政府授权、实现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前,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衔接,保证管理不缺位。

          (二)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及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监督问责机制,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级政府应当对同级财政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状况并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实行全口径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报告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要完整反映本地区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以及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负责人薪酬等情况。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积极组织做好各项工作。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贯彻落实意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全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实现集中统一、科学高效管理,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市要于2018年年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和政府对财政部门授权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农村信用社适用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