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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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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精神,进一步激活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助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把平等保护作为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使用资源要素的平等权利。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以公平法治宽松的政策环境赋能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平等对待,尤其要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对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深入推进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持续推进“照后减证”,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清理精简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辽事通”APP建设,到2022年年底前,全省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三)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按照“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辽宁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相应管理措施。全面排查和清理各类违规制定的负面清单,着力破除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的普遍落实。 (四)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适当增加支持和保障。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全面放开辽宁省经营性电力用户市场准入,除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工艺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为淘汰类外,辽宁省经营性电力用户均不受电压等级和年用电量限制,申请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建电力设施。取消电力容量恢复使用检测费。延伸电网投资界面,降低省级及以上园区、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办电成本30%。大中型民营企业接电时长压减至80天,小微民营企业接电时长压减至25天。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石油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关联产业、增值服务、配套工业、设备采购、服务购买等。 (五)拓展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综合客运枢纽、港口码头、航空航道、水利设施、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经济布局、区域布局、产业布局等优势,按年度分批次推出高质量项目,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生物科技等新兴产业,激发投资活力。对民营企业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创新“军转民”“民参军”政策机制,完善“民参军”激励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 (六)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利用机制建设。利用辽宁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推动跨部门涉企信息整合公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协同开展“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等要求,开通省市级行政处罚协同修复系统,开展全省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七)健全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纵向对接,建设全省一体化市场监管平台。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评审事项清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重点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促进完善监管制度,健全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 (八)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准确把握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则、范围、方式、标准和工作要求。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逐项清理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全面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并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依托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九)破除招标投标隐性壁垒。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限制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招标条件,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加快推进电子化招标平台体系建设。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强化事中事后和信用管理,推动构建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积极完善“互联网+”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以及市场交易信息一体化共享服务体系,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透明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好政府采购监管与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处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十)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惠及每个市场主体,做到实质性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规范税收执法,优化执法方式,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围绕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组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整治工作,治理政府部门向管理服务对象转嫁成本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公共服务行业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编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加强非税收入项目库建设,从源头防范违规收费行为。支持民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一)支持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引导辖内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规定,对各领域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灵活运用奖励资金,发挥资金最大效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引进或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新设股权投资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科技融资担保公司,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领域和项目,按规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偿机制。 (十二)构建良好政银企关系。继续坚持并完善政银企双月座谈会机制,帮助金融机构与企业面对面沟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信贷资金精准落实。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延伸服务半径,拓展服务纬度,降低交易成本,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十三)全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完善工作办法和流程,厘清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结合授信业务风险溢价状况,配套设定合理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区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不良容忍度目标。鼓励银行机构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加强续贷产品开发和推广,简化办理流程,合理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比重,实现无风险企业“无缝对接”。鼓励银行机构行业内多形式合作,分领域、分区域、分行业制定信贷计划,创新金融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降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规定,对通过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区域股权市场联合证券交易所合作建立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基地。鼓励并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有效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针对有发债潜质、发债意愿、参与风险缓释工具产品发行的企业,做好政策辅导和发债准备。 (十五)不断增强化解风险能力。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国家级基金支持,引导和聚集各类资金投资省内企业,纾解企业流动性风险,提高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债转股改变债务结构,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 (十六)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优势,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有效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要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推进抵质押登记全程电子化,通过“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一次办结。对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应急信贷需求,可提供专项担保,信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及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评估中心、登记服务中心建设,为金融机构提供产权抵质押贷款评估、处置变现等服务。 (十七)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发挥省担保集团作用,加快建设全省再担保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水平增信服务。以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为载体,银担分险为基础,推行“科技担”产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及风险补偿,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再担保服务。积极推广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担保模式,打通民营企业融资通道。加快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县乡布局,构建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提供“信贷+保险”等增信服务。各市可结合实际设立贷款或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重点为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或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持续经营能力。 (十八)创新金融产品工具。推动金融机构争取总部新产品、新工具优先在辽宁市场探索、应用和推广,系统内各项试点优先在辽宁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构建更加专业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为贷款抵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减轻对传统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十九)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长效机制。全省各级政府、各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分类施策精准清欠,制定详细偿还措施和办法,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未经被拖欠单位同意,不得以商业承兑汇票等非货币形式支付拖欠账款,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政府诚信行为,严格履行政府投资合同约定,不准新增拖欠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对已经发生拖欠的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拖欠主体要针对拖欠的款项,与被拖欠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制定还款计划,并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按照国务院清理拖欠账款有关规定和进度分期分批办理。国有企业要加大应收账款追偿力度,积极处置盘活存量资产,打通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及时完成清欠任务。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二十)完善对民营企业执法司法的平等保护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涉民营企业矛盾化解力度。审判机关对需要立即返还、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行案件,要依法优先执行;对涉及企业的重大复杂执行案件,要依法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服务民营企业机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为企业排忧解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纪检监察机关要规范查办涉民营企业案件,保障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注重维护民营企业声誉,完善澄清正名机制。积极推动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二十一)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正常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全面加强对侦查机关办理侵犯企业权益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开展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示范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明确各自职权以及议事规则。结合民营企业质量品牌发展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民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树立质量标杆,加大质量品牌培育和宣传力度,帮助民营企业提升质量品牌建设意识。 (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把民营企业重大技术需求纳入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指南,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结题验收等环节更多吸收民营企业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参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奖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全省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时,要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发展。深入实施“兴辽英才计划”,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创新创业。适时扩大兴辽英才科技发展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为符合基金投资的企业或重点人才提供金融服务。探索企业引才引智奖补办法,充分发挥企业用人主体作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吸引院士专家、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活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双向流动,允许科技创新人才及其团队在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间双向兼职流动。鼓励并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海外高端人才,为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建立“海智专家工作站”。 (二十五)整合资金政策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按照政府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原则,统筹整合现有财政政策以及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引导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 (二十六)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优化重组。完善重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及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信用记录机制。坚持市场化方式,鼓励省属企业和民营企业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合作,逐步扩大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开放度。实施“专精特新”工程,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功能和简易注销制度,更加方便企业退出。 (二十七)推进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对外合作项目,择优纳入辽宁“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项目库。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融智等专项服务。组织民营企业参与境内外重点经贸投资活动,为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搭建平台。发挥集聚优势,加快“一带一路”沿线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上述地区企业在辽宁投资。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与江苏省、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对口经贸合作,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 五、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八)营造“实干兴邦、实业报国”社会氛围。开展“实干兴邦、实业报国”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利用媒体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升发展质量的民营企业典型。讲好民营企业“实干兴邦、实业报国”的故事。深化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民营企业以产业报国、实业强国为己任。 (二十九)弘扬工匠精神。大力开展“辽宁工匠”选树奖励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优秀工匠奖励制度和设首席工匠制度,支持工匠技师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民营企业家不断追求卓越,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家争创一流。 (三十)弘扬企业家精神。提高民营企业家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青年五四奖章”评选中比例。发挥优秀民营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家精神和优秀民营企业文化专题研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交流与互动,总结宣传品牌企业文化。开展青年民营企业家服务振兴当先锋活动,有效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十一)推动民营企业自觉守法合规经营。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性,强化诚信意识,主动抵制违法行为,在遵纪守法方面争做社会表率;增强履行法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社保缴纳等法律义务。着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组织律师对全省民营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制定法治宣传计划,开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深入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增强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 (三十二)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在民营企业中广泛推进诚信建设,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及时履行年报信息公示义务。印发《辽宁省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行动方案》,鼓励民营企业消费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推进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将产业援助纳入“十四五”援疆援藏综合规划和《辽宁省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援疆重点工作的分工方案》,引导民营企业与受援(帮扶)地区开展产业合作,鼓励“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受援地区产品和服务。 (三十三)鼓励民营企业投身公益事业。推动新时代学雷锋常态化和志愿服务制度化,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深入开展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团结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积极投身“光彩事业”活动和“千企联千村,同走致富路”精准扶贫活动。 (三十四)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引导民营企业家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行业协会商会、知名企业合作,搭建企业家学习交流平台。把年轻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队伍总体规划。引导新生代民营企业家继承发扬老一代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和优良传统,艰苦奋斗、坚守实业,做政治上有方向、经营上有本事、责任上有担当、文化上有内涵、有创新创业活力的高素质企业家。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三十五)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帮扶常态化机制,健全省市县三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民营企业家协商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参与政府决策、第三方评估、招商引资、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和参政议政等方面发挥作用。发挥民营企业家向省委、省政府直接提出意见建议的直通车制度作用,推动政企良性互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 (三十六)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制定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通过座谈、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政策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三十七)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和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县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相同、编码相同、类型相同、设定依据相同的“四级四同”要求,坚持依法确权、简政放权和实事求是原则,编制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打造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数据平台。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增强精准服务意识,提升有效服务水平,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管家制度,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三十八)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迟延履行、迟延兑现。因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相应补偿。逐步归集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并纳入失信记录。 七、组织保障 (三十九)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围绕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 (四十)发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充分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作用,积极推进民营经济体制与机制创新。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快建立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健全完善政府、社会和企业等多元化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投入机制。 (四十一)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定期举办辽宁民营企业100强发布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热情,促进民营企业家在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 各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政府将对本实施意见的具体落实情况开展工作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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