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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政发〔2017〕5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现将《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目录》对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统一规范,共计1184项,包括行政许可749项,行政征收59项,行政确认170项,行政给付40项,公共服务事项166项,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要依据《目录》,于11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本级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目录》中政务服务事项与目前正在运行的权责清单相应行政职权的有序衔接,按照《目录》开展政务服务,履行相关职责。
          二、加快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对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条件、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等,并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务服务的规范化水平。要结合编制办事指南,对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进行规范再造,最大限度精简部门内部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要合理设置办事环节,加强衔接配合,推进“并联办理”,不得互为前置,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清理规范申请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立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审批的前置要件;凡是省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能够通过网络核验、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以及采取申请人承诺能够达到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得列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要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标准化建设基础上,按照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效能评估和意见反馈机制,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需要,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要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原则,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实体政务服务与网上服务无缝对接、合一通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无差异、均等化政务服务。要着力优化简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推进办事材料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在线审查,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主动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预约查询、证照寄送、在线支付等服务。要加快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推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目录》链接:http://www.lnzwfw.gov.cn/view/ggfwsxmlqd/index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