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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政发〔2019〕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省水资源集团:
          为解决辽西北和辽河干流地区生活、生产用水短缺问题,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均衡发展,省政府决定制定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
          (一)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确定为每立方米1.10元,包括辽西北工程供水地区的城市自来水用水、工业用水及其他行业用水。
          (二)辽西北供水工程部分地区泵站加压提水电费,由辽西北供水公司先行垫付,结算水费时由用水单位承担,据实结算。
          二、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
          (一)理顺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各地区可根据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调定价程序,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
          (二)兜住民生底线。各地区在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矛盾,调整居民用水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可采取减免用水量、优惠供水价格或增加补贴方式,确保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价格而降低。
          三、做好舆论宣传和经营管理工作
          (一)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水资源短缺状况和调整供水价格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各供水单位要强化供水服务意识,加强企业管理,压缩经费开支,降低生产成本。防止跑、冒、滴、漏,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保证应收尽收,提高供水能力。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辽西北工程还款资金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