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2023〕2号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 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更好发挥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在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省政府同意成立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扞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推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协调劳动关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加强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二)研究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政策、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协调三方的政策主张和立场,对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动态健全完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形势研判、风险监测、信息沟通、协调处置、纠纷化解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工作体系,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建设。对各地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改制、新业态职工权益保障等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重大政策举措。 (四)加强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支持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扩大影响。建立健全“党建+法治+劳动关系”工作模式,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其他需要委员会议定的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张立林 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 副主任:樊文忠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安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林国军 省总工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 成 员:刘 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勾 燕 省司法厅政治部(警务部)主任 关 岩 省国资委副主任 王志文 省法院副院长 杨新立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丽颖 省总工会副主席 张 鸣 省工商联副主席 马 琳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 三、工作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宁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