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开属性认定制度

          (一)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提出明确建议,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随文件一并报批。没有明确建议,或没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印发的公文,要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和密级等标识。

          (二)各级行政机关每年要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定期抽查。

          二、将决策公开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起草部门在决策前通过本部门网站和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作为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依据,没有履行公众意见征集的,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查,不得进入集体讨论决定环节。

          (二)2017年底前,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会议制度。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制定会议方案时,提出是否邀请相关方列席会议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三)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立“政府会议”栏目,发布政府常务会议、政府领导办公会议等的新闻通稿及媒体相关报道等信息。

          三、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政府及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转移支付、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绩效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财税制度等信息。预决算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减税降费、创业就业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明确公开范围、内容、时限、载体、展现形式等。

          (三)各级政府部门网站设立“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相关领域信息;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采取数据交换、网页链接等方式,整合相关部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本地区重点领域信息。

          四、加强政策解读

          (一)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政府规章,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均纳入政策解读范围。

          (二)积极采取图表图解、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评论文章等形式,全面、准确地把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文件差异等讲清楚,把文件与群众利益的关系讲明白。

          (三)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起草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文件时,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及材料的,政府办公厅(室)不予收文。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策性文件解读专栏,集中发布各类解读信息。部门网站开设政策性文件解读专栏,发布本部门起草的文件解读信息,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解读信息。

          五、推进政务舆情处置回应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办公室会同涉事地方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及多个地方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回应第一责任主体,相关地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

          (二)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对主要门户网站、论坛、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平台上的政务舆情的监测收集,及时掌握舆情动态。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确定重大、较大、一般等舆情等级,准确判断回应价值,做好归口报送、应对处置和回应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落实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权重不低于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